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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内旅行社审批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内旅行社设立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批。为简政放权,省旅游局已于1991年下发鲁旅企(1991)52号文《转发〈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明确国内旅行社由各市旅游局审批,省旅游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于1997年下发鲁旅管理(1997)22号文《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重申国内旅行社由各市旅游局审批,省旅游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备案。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  
   
  由各市旅游局审批  
   
  省旅游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