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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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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 报
参加创优工作的县级市经上级旅游局向所在省旅游局申报;地级市及副省级市直接向省旅游局申报;省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报 。
申报城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市旅游局申请报告;
2、市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3、市创优工作方案;
4、市创优机构设置及联络方式;
5、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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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 建
参创城市应按照《标准》,向本市各相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达标计划。为保证创建工作不走过场,自列入全国参创城市名录后,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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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 检
检工作由参创城市的创优机构统一部署,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对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自检范围应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所有单位和场所。自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后,参创城市可向上级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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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 审
省旅游局负责对地级城市进行初审,市旅游局负责对县级城市进行初审。
参创城市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该市创优机构的申请报告;
2、该市自检情况报告;
3、该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
4、该市自检情况打分表。
省(市)旅游局在审核参创城市初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组,对参创城市进行初审工作。
初审组应对《标准》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并提出初审意见。
省(市)级旅游局应对初审组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认真审核,作出初审结论。对初审合格的城市,可向国家(省)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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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验 收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地级城市进行初审,省旅游局负责对县级城市进行初审。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省(市)级旅游局初审报告;
2、初审打分表;
3、参创城市的自检工作报告及自检打分表;
4、参创城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和地址。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当向国家旅游局提交验收报告和打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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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批准和命名
国家旅游局对验收合格的城市,经商有关部门意见后,正式命名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颁发证书和标志物。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命名,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不得擅自制做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标志物及其平面图形的宣传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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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复 核
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城市应保证创优工作的连续性,并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复核工作。省级旅游局对所辖已命名的城市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参与复核工作。
复核工作每两年可组织一次。复核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国家旅游局以适当方式公布复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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