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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汽车旅游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汽车旅游分会。英文全称:Shandong Automobile Trave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A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山东省内热爱自驾汽车旅游、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具有一定专业水准和掌握自驾汽车旅游市场动态的个人和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联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及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弘扬自驾汽车旅游文化,推动山东自驾汽车旅游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山东旅游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 本会接受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领导,并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章程》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自驾汽车旅游爱好者搭建起组织和管理的平台。按照省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各种自驾汽车旅游机构进行管理与协调。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制定自驾车旅游规范,开展规划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开展各种有益、时尚的自驾汽车旅游活动,使会员达到感受自然、愉悦身心、锻炼意志、陶冶情操的美好效果。
(四)维护广大自驾汽车旅游爱好者的根本权益。通过多种形式为自驾车旅游爱好者提供服务。
(五)充分利用山东旅游资源,开展针对自驾汽车旅游线路设计制定和汽车露营地项目规划,以及相关自驾汽车旅游服务网络的构架等工作。
(六)收集调研国内外自驾汽车旅游的各种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发展建议,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推动自驾汽车旅游的协调发展。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八)加强与自驾汽车旅游相关组织、社会团体的业务联系与合作。
(九)编辑相关信息资料、分会刊物,为广大会员提供帮助。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为与自驾汽车旅游相关行业、领域的单位或组织,个人会员为拥有私家汽车、热爱自驾汽车旅游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所涉及的行业和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年满18周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审核通过,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三)由本会秘书处根据本会决定和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享受有关优惠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四)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自驾汽车旅游业的发展,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名誉职务,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予以聘请。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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