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驾汽车旅游活动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08-4-18
 

山东省自驾汽车旅游活动自律公约

 

为提高我省自驾汽车旅游市场的开发和管理水平, 树立自驾汽车旅游的良好形象,促进自驾汽车旅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以规范自驾汽车旅游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人员车辆安全,保证自驾车出行活动顺利完成。草案经大会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布,由汽车旅游分会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一、自驾汽车旅游是参与者完全自由和自愿进行的松散的组合,发起者以及其他参与者将尽力协助所有参与者完成活动。参与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由其活动时的监护人负责其全部行为安全。

二、活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

三、参加活动的车辆必须是已经购置必要的险种、养路费、车船税等年审合格、手续齐备的车辆,一切行车所需证件资料要随车携带。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预先制定的活动时间、活动路线行动。不冒险行驶,路况不明要先探路。

五、行动听从统一指挥。集体出行、相互照应、团结互助、助人为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

六、驾驶员注意休息,避免疲劳开车,确保行车安全。出车前必须事先检测车辆,确保车况良好并配备相应配件。

七、行驶中,严格按照车辆编号编队行驶。保持车队队形,车队成员除非遇紧急情况,不得超越本队其他车辆,不得落后于殿后车。

八、保持合理的行车速度和必要的车距,减少扬尘,杜绝安全隐患及扰民行为。

九、行驶过程中不向车外丢弃任何废弃物,注意保护所经路段、景区的环境。

十、建立必要的通讯。按照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使用。

十一、有义务参与各类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