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3-4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以下简称:商品协会)会员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山东省旅游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加入的单位或个人,应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三条 商品分会会员享有《山东省旅游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山东省旅游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服务。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按照《山东省旅游协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的服务项目;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按照《山东省旅游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章程、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员分类

第六条 按照《山东省旅游协会章程》规定: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参与、热爱或支持旅游商品工作,积极参与旅游商品活动,承认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
商品协会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应是热爱或从事旅游商品工作、承认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
商品协会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1、普通会员是指热爱或从事旅游商品事业的旅游商品工作者。
2、资深会员是指在旅游商品领域有一定影响,加入商品协会五年以上的个人会员。
3、荣誉会员是指在旅游商品领域有突出贡献,长期帮助商品协会开展工作的个人会员。荣誉会员为商品协会的终身会员。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会员的征集与管理由商品协会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商品协会秘书处承担。商品协会会员同时也是旅游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品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应填写《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单位(个人)会员申请表》,报送商品协会,经审核批准并颁发商品协会会员证书后,正式成为商品协会会员。
商品协会对申请加入的会员实行备案注册制度。
第九条 单位会员的管理
1、申请条件:
热爱旅游商品事业,积极参与旅游商品活动,承认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自觉交纳会费。
2、申请程序:
由商品协会会员推荐或直接向商品协会提出申请。被推荐或提出申请单位需填写《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单位会员申请表》,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存档),报送商品协会秘书处。
3、批准:
由商品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被批准的会员单位接到《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入会通知单》后,办理入会手续,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管理
1、申请条件:
热心旅游商品工作,承认商品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
2、申请程序:
由商品协会会员推荐或直接向商品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个人会员申请表》,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报送商品协会秘书处。
3、批准:
一般会员由商品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被批准的一般会员接到《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入会通知单》后,办理入会手续,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商品协会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标准如下:
普通单位会员会费10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5000元/年。
普通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年,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二条 商品协会每年吸纳一批新会员,报名时间为1月1日-10月31日。每年11-12月份秘书处审核批准吸纳新会员。
第十三条 商品协会会员证书分为单位会员证、单位会员代表证和个人会员证书(包括资深会员证书和荣誉会员证书)。
商品协会换届或单位会员代表更换时应更换新的会员证或其单位会员代表证,旧证同时收回。
会员在每届商品协会常务理事会任期内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商品协会会员采用每年交费形式交纳会费。
第二年会费收缴日期为第一年的11-12月份,超过缴费日期一个月未交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受会员待遇。新会员入会时缴纳本年会费。
第十五条 商品协会将根据会员档案,在会员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对会员进行注册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给予注册:
(一)未交会费;
(二)单位会员连续三年未提交上年度活动情况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
(三)单位会员连续三年未组织或未参加由商品协会组织的旅游商品学术交流、旅游商品知识培训、旅游商品普及宣传等活动;
(四)个人会员连续三年未参加商品协会组织的旅游商品学术交流、旅游商品知识培训、旅游商品普及宣传等活动。
第十六条 被暂停注册的单位会员应在规定限期内,向商品协会说明情况,并制定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或交纳所欠会费,然后进行注册。
未通过注册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其会员证书由商品协会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 商品协会会员备案注册或退会信息将在“旅游商品在线”(www.tconline.cn)和《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会刊》上进行公布。

第五章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享受的基本服务:
1、旅游商品信息咨询;
2、赠送各期《山东旅游购物指南》;
3、参加优秀会员单位评选;
4、优秀旅游商品和旅游购物场所可入选《山东旅游购物指南》;
5、在会员会刊上刊登企业介绍、信息、论文;
6、取得“旅游商品在线”(www.tconline.cn)网站会员资格并进行专门推荐介绍;
7、提供全年会员会刊一份;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参与协会决策制定及管理;理事单位为协会的骨干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享受的基本服务:
1.旅游商品信息咨询;
2.赠送各期《山东旅游购物指南》一份;
3.参加优秀会员评选;
4.在会员会刊上刊登企业介绍、信息、论文;
5.取得“旅游商品在线”(www.tconline.cn)网站会员资格;
6.提供全年会员会刊一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凡 电话:0531-2676202
传真:0531-2676201 E-mail:zf@sdt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