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高尔夫旅游分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7-10-24
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高尔夫旅游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高尔夫旅游分会,英文全称:Shandong Tourism Trade Association Golf Branch(简称STTAGB)。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山东省内热爱高尔夫旅游的各界人士、高尔夫俱乐部、旅行社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研究探索高尔夫旅游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高尔夫俱乐部的旅游市场开发和管理水平,促进高尔夫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对外积极宣传促销,提高知名度,树立我省高尔夫旅游的整体形象,为开拓山东高尔夫旅游市场服务,促进山东旅游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本会接受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领导,并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指导本省高尔夫旅游的发展,组织国外高尔夫旅游爱好者来山东参加活动,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对本省高尔夫俱乐部的建设、经营管理进行调研,组织经验交流,促进本省高尔夫俱乐部绿色产业合理布局和发展。
    三、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单位在发展中的问题,努力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工作,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四、开展与高尔夫旅游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为高尔夫旅游发展筹集、管理并合理使用各项资金。
    五、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并向会员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六、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七、承办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遵守本会的工作条例;
    二、向本会提出申请入会要求;
    三、申请入会会员必须是本省内经营业绩较好的高尔夫俱乐部和旅行社;
    四、对高尔夫旅游作出贡献的单位;
    五、每一会员单位可推荐代表一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本会会议,称为会员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递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应同时递交相关证件。
    二、经本会理事会2/3理事开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三、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入会的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参加由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优先参加由本会举办的训练班及其他交流活动;
    四、有权监督和了解本会各项工作情况;
    五、有权向本会提出开展高尔夫旅游及相关的各种批评和建议,亦有权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服从本会的管理,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研究和制定全省高尔夫旅游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的工作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各机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将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高尔夫旅游事业;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含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方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名誉理事等。本会会长、副会长任职期满,经本人同意后,方可转任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之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活动的日常开支由本会会长或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7年10月20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