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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旅游商品“六真店”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07-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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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旅游商品发展,加强我省旅游商品销售市场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旅游商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商品中心)及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 “六真店”的含义为:货真、价真、品质真、情真、意真、服务真。
第二章 “六真店”申请入选条件 第四条 须具备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会员资格。 第五条 具有齐全、合法的经营证照;注册资金(或投资额)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自有经营处所需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店面,应出具租用营业场地(自申请日起)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 第七条 有100平方米以上营业厅,店堂宽敞明亮,装修典雅,设有接待区域,提供休憩服务;店面整洁协调,环境良好。 第八条 店内(含大型商场的旅游商品专柜)所售商品要突出本省或本地自然景观与人文特色,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占所售商品总数的60%以上。 第九条 店内不少于两部市内直拨电话,有男女分设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卫生间;经营服饰的设有试衣间和试衣镜。 第十条 店内设置中、英、日、韩四种文字的旅游热线投诉电话号码标志牌。 第十一条 商店就近有与接待能力、营业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至少可同时停放四辆大巴车。 第十二条 商店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标准统一符号,使用不少于两种语言提示(其中一种为汉语)。 第十三条 能为游客提供免费保管、邮寄商品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衣饰整洁,佩带工号卡,实行普通话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配有至少两名能用外语服务的售货人员。 第十五条 商品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所出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 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具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商店必须遵纪守法,经营作风端正,严禁以各种非法方式招徕客源。 第十九条 商店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中有关商品经营的规定,并接受本地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实行退货制度。游客对已购商品不满意,可于一周内持原始票据连同商品一并交付商店,店方应给予全额退款(商品如无损毁)。 第二十一条 服务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后才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商品进、销、存账目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商店须建立接待旅游团体(散客)的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 商店应重视员工的精神文明教育,经常性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入选店作为山东省旅游协会商品分会会员,应自觉履行会员职责,同时享受相应的会员待遇(会员权责遵照协会章程)。 第二十七条 优先获得新开发旅游商品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入选店将在商品中心举办的相关活动中得到宣传推介,如收录于《山东旅游购物指南》、《山东旅游商品在线》(可设单独网页)、《会刊》等。 第二十九条 入选店为商品中心特别推荐店,悬挂商品中心统一配制的山东省旅游商品定点商店“六真店”标牌。商品中心对店内所有商品统一配制防伪标识。 第三十条 店方与商品中心签署服务承诺,确保服务和信誉保证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商品中心新开发的产品只供应入选店。作为信息交流、商品交易的平台,商品中心将以优惠价格为入选店调剂、供应优秀旅游商品,以培植入选店成为本地旅游商品行业最具竟争力的购物场所。 第三十二条 推荐入选店为旅行社购物线路首选。 第三十三条 商品中心对入选店实行年检审核制度。各单位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年检材料,积极配合做好年检工作,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者取消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旅游商品开发服务中心和山东省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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